
深澳爭議 黃國昌批環署:欠缺事實基礎的權力傲慢
深澳電廠環差爭議,出身當地的立委黃國昌19日在衛環委員會再提質疑,「真的有動工過嗎?」、「此案過去的環評處分不能依法廢止嗎?」與「卸煤碼頭、防波堤沒有造成影響嗎?」等問題,與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一番唇槍舌戰。黃國昌認為,包括PM2.5近期才納入空品標準等時空差異,環保署有權主動廢止。黃國昌15日質詢環保署署長李應元時,一陣論法,讓李應元坦言《環評法施行細則》38條存在解釋空間,其實也有重做環評的可能。當時黃國昌指出,當中的第5項「對環境品質之維護,有不利影響者」,拿來檢視2006年當時深澳電廠通過的環評,當時PM2.5沒有納入管制等與現在有時空差異,有解釋的空間。今次,黃國昌更拋出《行政程序法》,指出123條的第四項「行政處分所依據的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,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」可以作為環保署自行主動廢止環評處分的依據。黃國昌仍是以PM2.5近期才納入空品標準為例,表示當時所規範的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