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溫泉法修正緩衝期再延3年 至今8成業者未取得溫泉標章
2003年經濟部水利署公布《溫泉法》,將長久以來未管制的溫泉業者納管,給予立法前已存在的業者7年緩衝期(2010年再修法延3年),但就在今年7月1日即將屆滿前,蘇清泉等24位委員提案再延三年。22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此提案,包括蘇清泉、丁守中、楊瓊瓔、張嘉郡等立委都質詢經濟部長張家祝要求再延緩衝期;另一方面立委田秋堇、林淑芬反對。經濟部則提出折衷案,緩衝期不再延長,但同意「特殊個案」由地方報中央核定後公告,可再延長三年,經協商後今依此版本初審通過。(特殊個案:依溫泉法劃設的溫泉區,如經地方政府認定因天災復建、安遷、或涉及國家土地管理政策調整需要,且無地質災害之虞者。)不過,在經過漫長的10年之後,還必須為這些「特殊個案」開小門實在令人難以理解。是業者自己的因素拿不到合法登記、還是機關未善盡協助業者之責?緩衝期一延再延,又如何給那些早早配合改善的業者一個說法?而一旦有了緩衝期保護,業者又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