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漁業三法修法祭重罰 漁民組織大嘆吃不消
「遠洋漁業條例」草案歐盟先知道?為了歐盟將我國列入「打擊IUU不合作第三國黃牌名單」解套,行政院3月通過「遠洋漁業條例」草案、「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」修正草案及「漁業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。然而事關台灣遠洋漁業發展及國際聲譽,立委質疑,為何他們要不到相關資料,歐盟卻早在去年11月掌握最新進度?昨(18日)立法院召開「遠洋漁業草案」修法公聽會,幾位漁會組織代表認為修法過程,未納入說明會時漁民心聲。「不能只有歐盟的想法,要有漁民的想法!」立委賴瑞隆譴責漁業署草擬過程缺乏漁民心聲,要求不要被歐盟壓著修法。草案罰鍰百萬起跳 漁會批滅漁立院針對政院版「遠洋漁業條例草案」召開公聽會,其中第13條列入19項「重大違規行為」,包括無照、未正確回報、未依法轉載、進入他國水域捕撈、撈捕未經許可或已超過額度的種類、使用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漁具等;若違反其中一項,依據同法第36條,將處以200萬到3,000
